纳入电商法案,微商获认可?

来源:微商货源网 热度: 时间:2018-07-25 00:00:00

2018年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出现多处重大变化,新增微商、网红直播销售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办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


三审稿新增规定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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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微商、网红直播销售纳入电商经营者


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5000万,预计品牌销售额达到8000亿。微商的独特优势带来了无限商机,但必须清醒看到,微商火爆的背后隐藏着诸多隐患,健全与微商相关的法律法规始终是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的依据。


在此前审议和征求意见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具体范围划定,曾备受学界和业界讨论,诸如微商、网红通过直播销售商品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成为争议焦点。三审稿就此给出肯定答案,微商名正言顺的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


三审稿修改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认为,目前很多人从事商品经营不再依靠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而是通过公共网络开展经营业务,例如“微商”等,此次修改将二审稿规定的三种经营者之外的形式纳入,体现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行为全面调整,更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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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零星小额交易或可免于工商登记


有关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争议,伴随电子商务法审议修改全过程。昨日三审稿释放利好,拟新增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办市场主体登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相较于个人开网店不强制工商登记的规定,三审稿新增“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有所进步。他解释,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应当首先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经营行为应当是持续稳定、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如果仅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则不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微商除了团体化,还有很多微商都是单人创业者,而法案规定“个人经营者交易小的无须工商登记”,无疑是省去了许多微商的麻烦。


电子商务法三审草案使得更多微商有法可依,自律合法经营。无形中就会增加微商行业的规范程度,增加人们对微商的信任,微商行业市场规模愈发壮大,全国人大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过程中首次聚焦微商,说明微商行业已经得到了国家的认可。

 

微商里的那些三无经营者在新时代面前再无藏身之处,劣质产品也将从微商行业消失殆尽,真正的品质微商将会获得更加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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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禁“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


针对曾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的网络平台“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押金退还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三审稿新增规定作出明确界定。


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已成网络平台推销的关键一招。


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就此新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数据杀熟”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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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商平台不得对退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


此前,一些电商平台押金退还难也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如何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也备受关注。


电商法三审稿就此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此外,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在有关定向推送、搭售、押金退还等行为和格式合同问题上,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有建议应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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